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的通知
(市政发〔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审投发第105号)、《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第3号令)、《
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92号令)、《
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第234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负责所辖范围内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发改、经贸、财政、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环保、税务、监察、金融机构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审计。建设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