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政府服务监管
(一)实行政府绩效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健全政府绩效评估体系,把公共服务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政府绩效评估的结果要作为行政机关改进工作、公务员任用管理、编制预算的重要依据。加大各类考核的整合力度,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各类考核都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评估。
(二)加强行政效能监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部门要积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完善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及时受理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政府服务行为的投诉,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三)强化对社会力量提供服务的监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监管,认真落实监督检查制度、回购制度、临时接管制度、解除合同制度、投诉制度、评估制度,及时纠正其在公共服务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领导机构。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政府服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贯彻落实
《规定》工作的领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贯彻实施
《规定》领导小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地区的政府服务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地区政府服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政府服务工作。
(三)积极创办示范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选择两个以上的下级人民政府和两个以上的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为示范单位,以点带面,总结经验,促进贯彻实施工作。市人民政府确定隆回县、新宁县、双清区以及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警支队为政府服务示范单位。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监察、法制、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
《规定》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
《规定》的有效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
《规定》贯彻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