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的通知
各水路运输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认真开展交通运输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粤交明电〔2011〕99号)精神,全面排查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含港澳航线企业,下同)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第2号令)第
九条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对本企业所聘请的经营、海务、机务等专职管理人员,是否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立即进行自查。在8月30日前,向我处提交符合要求的上述专职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料: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船员适任证书和服务簿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原件备查(适任证书失效不需提供服务簿)。
有关企业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应当提交委托代管合同以及代管方的经营资格证书、执照,但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分别配备1人,并按照上述要求向我处报备。
二、各企业必须在8月30日前,将健全和修订完善的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提供纸质材料一份和电子文档向我处报备。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 (DOC)或者“临时符合证明”(IDOC)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凡法人代表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有关企业必须与我处重新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凡法人代表或所属船舶的船长发生变更,有关企业必须与所属船舶的船长重新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重新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向我处报备。
四、凡发生下列情况,有关企业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处报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