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函〔2011〕71号)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娄底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娄底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全面提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工作遵循下列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奖优罚劣、注重实效。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区域全覆盖,包括娄底中心城区的主次街道、公园广场和社区属地管理的小街小巷、单位院落、居民小区、铁路沿线、沿河两岸、城郊结合部、城中村等。
第四条 社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考评对象为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涟钢集团,以各自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综合情况为考核内容。主街、公园、广场的市容环境卫生的考评对象包括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市城管执法支队、市风景园林管理处、市路灯管理处、市城市广场管理处、市火车站广场综合管理办、市广告灯饰管理办、市渣土管理办等,以各自应承担的相应工作职责为考核内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娄底市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考评领导小组),由相关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副秘书长和市城管执法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城管执法局、市社区办、市爱卫办、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考评办)设市城管执法局,主任由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兼任,工作人员从市城管执法局抽调。
第六条 市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考评办法和措施、决定考评重要事项、协调考评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考评结果的综合运用。
第七条 市考评办负责组织检查考核、综合考评情况、反馈考评信息、编发考评通报、公布考评结果、开展工作讲评、兑现考评奖惩,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考评方法
第八条 考评按照“日巡查、月检查、季讲评、半年小结、年终总评”的要求,采取日常巡查与集中检查、明查与暗访、专业检查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九条 考评应当简化手段,提高效率。要按照“整合资源、减少层级、频率适度”的要求,实现市区联动、信息互通、成果共享。
第十条 市考评办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集中检查。集中检查时以考评日志、影像资料为计分依据,做到事实确凿,计分准确。被考评对象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市考评办报送上月本级考评结果。
第十一条 考评引入社会监督机制,集中检查时可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热心人士及新闻媒体参加,提高透明度。月考评时,要对社区市容环境卫生居民满意度进行群众评议,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考评标准
第十二条 每次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计分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含)-90分(不含)为合格,80分(不含) 以下为不合格。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