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国土资源局。县市区、乡镇政府是本地区整顿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长、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将这项行动纳入政府主要工作目标,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确保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责任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突出整治重点。各地要根据市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矿区(名单见附件3)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各自实际,分别制定重点矿区专项整治方案,集中力量予以重点突破。
(三)形成工作合力。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构建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的联动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超深越界、不按勘查方案施工、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破坏矿山地质环境、虚假整合、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会同各地质勘查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对地质勘查单位的管理行为进行专项清理;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对整顿规范工作不力的实施问责;安监、煤监、煤炭部门负责对矿山安全生产进行监管、监察,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生产案件;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整顿和规范工作专项经费,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完善矿产资源资产管理、规费征收、收益分配、专项资金使用等有关政策;公安部门负责严厉打击各种“矿霸”和黑恶势力,加强对采矿所需民用爆炸物品的管制;发改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牵头制定矿产资源产业发展规划,优化矿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结构;国资委负责加强对国有和国有控股矿山企业的监管,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进行治理整顿;宣传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做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工商、电力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公告公示和电话举报制度(举报电话12336),强化社会公众对矿产开发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对重大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要针对重点矿区、重点领域挂牌督办处理一批重大违法案件。完善通报约谈制度,对排名靠后、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要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约谈。严格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对责任落实不力、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要实行责任追究。健全维护矿产资源良好开发秩序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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