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强化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和资源税等相关税费的征缴,推行以证管费的制度,严肃查处隐瞒、截留矿产资源收益的行为。
5.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充分调动基层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积极性。
6.建立市级矿产资源储备制度,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矿产资源,由政府主导进行战略储备。
7.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开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清查,严厉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执业行为,制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取费标准,健全中介机构资质认证和行业管理制度。
(五)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1.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制定全市矿产资源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全市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切实加强重点矿种、重要矿山深边部、整装勘查区(名单详见附件2)的地质找矿工作,新增一批能源和非能源矿产基地,增加矿产资源储备。
3.通过采矿权投入、资源合理配置、产业引导,新建、改扩建一批矿山。调整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加强产能达标考核。抓好资源科学分配,推进矿产资源深度整合,加快战略投资者的引入力度,推动重要资源向国有、国有控股和规模企业集中,提高资源聚集度,增强矿产资源的持续供应能力,提高政府对矿产资源的控制力。
4.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标准,调整矿床工业指标、三率(开采回采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实施矿产资源采选冶加工示范工程,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推进矿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矿产品附加值。
5.推动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转产,开展矿山公园、绿色矿业建设。出台促进矿业健康发展的政策,积极支持、引导我市优势矿业、特色矿业的发展,促进资源优势向竞争优势、发展优势转变。
(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
1.对全市矿产资源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督促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落实矿产资源管理责任,形成日常监管和行政审批有机结合、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反应迅速、协调一致、高效运转的联动机制,共同维护良好的矿业开发秩序。
2.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责任,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维护、节约与综合利用、保护性开采矿种的监管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制定考核和奖励办法,严格考核评价。
3.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出台专门文件,明确管理职责,构建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的矿产资源管理责任体系。县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环保、煤监、安监、煤炭、工商、电力等部门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申请许可、延续、转让、交更、抵押、注销、年检、储量检测等相关管理制度,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审批行为。
4.落实矿山企业的责任,矿山企业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采矿,合理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依法依规缴纳矿产资源有关税费,设立矿产资源开采公告公示牌,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应起表率和带头作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