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一步加强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和实施监管,研究总结好的监管经验,督促企业严格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
4.对黄金、钨、锑等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从矿业权设立、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等环节进行综合整治。
(二)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勘查行为
1.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管,对探矿权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圈而不探、以采代探、不按勘查实施方案(设计)施工、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非法转让、阻碍正常勘查作业、侵害探矿权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勘查秩序。
2.加强地质勘查单位监管,协助勘查设计(方案)、各类储量和地质报告的编写等工作,严格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全面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检查,查处地质勘查单位弄虚作假、出借资质、个人承包、非法外包、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等行为。
3.制定地质勘查成果考核与奖励办法,加强项目与资金管理,建立矿产督查工作制度,加强地质找矿能力建设。
4.依法处置不能转采的煤炭等商业探矿权,对符合条件的探矿权纳入新一轮开发整合范围,对存在违法勘查开采的探矿权依法予以注销,对既不能纳入整合又不能依法注销的探矿权由政府出资按照实际投入予以适当补偿。
(三)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1.深入全面开展全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制定“十二五”矿山地质环境防治规划。
2.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缴存管理,严格矿山延续、闭坑等环境验收管理,落实矿山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督促矿山企业边生产边恢复边治理。
3.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动态巡查。对各类非法小选厂、小冶炼厂依法予以取缔,对在禁采区开采的矿山、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四)规范和发展矿业权市场
1.全面推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除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协议有偿出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一律公开有偿出让,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最大化。
2.根据全市发展需要和矿产品供需形势,编制和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确定矿业权投放的规模、结构、速度、时序,有计划地投放矿业权。
3.加快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分级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完善矿业权交易规则,全面实行矿业权出让转让进场交易制度,严肃查处非法出让转让矿业权行为,形成全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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