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卫生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及周边卫生、除“四害”的监督管理;
(十三)物价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者销售产品价格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十四)环保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农贸市场监督检查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市场检查人员姓名、职务,公开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收费标准,公开举报电话和违法案件处理结果。各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相关监督抽查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改造、开办和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优惠:
(一)建设、改造农贸市场的地方性规费享受城市一类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同等政策,所涉收费优惠政策按《中共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鼓励投资创业的若干规定〉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娄发〔2008〕14号)有关精神执行;
(二)农贸市场经营用水、用电按照工业企业同网同价的原则执行;
(三)对按国家标准改造提质的农贸市场,市、县市区财政给予相应的补贴;
(四)生鲜超市便民网点录用本区域内农村贫困劳动力、下岗职工就业,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助;
(五)对市场中设立的公平秤实行免费计量测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城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改变市场用途的,依法责令改正,不再享受相关优惠,已经享受优惠的,由相关部门追回优惠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