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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娄底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娄底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农贸市场在保障民生中的重要地位,保障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为经营者提供集中公开经营农副产品的公共交易场所,主要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生鲜超市(商场生鲜区)、便民生鲜网点等。

  第三条 本市县以上城区范围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农贸市场行业管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农贸市场规划

  第五条 农贸市场规划必须纳入依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第六条 编制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配套、方便生活、搞活流通、提高城市综合服务能力的原则进行,根据区域、地段的不同,处理好与交通、环保的关系,并与人文景观、旅游资源相结合,与旧城区改造、居住区改造相结合,建成层次多、功能全、效益好的城区农贸市场经营网络体系。

  第七条 市、县市区的城区农贸市场按照1公里的间距进行设置,凡居住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100平方米以上面积的便民生鲜网点,规划部门应当以此作为批准规划的必备条件,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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