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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娄底中心城区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征收按以下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改变收费标准:

  ㈠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是:(直接费+间接费)×150%,其中间接费按直接费的65﹪计算。

  ㈡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

  1、临时占用绿地6个月至2年的,按市物价认证中心测算的具体标准执收;

  2、规划区内因达不到规定配套绿化用地面积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经批准因故减少现有绿地或减少规划绿地的单位和个人,按2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五条 娄底中心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将其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查并加盖“绿色图章”,对达不到绿地规划指标的,退还申报单位修改调整设计方案。确因特殊条件限制经修改调整仍达不到标准的,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定后按所缺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规划绿地面积的核定按《娄底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号)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 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办主体工程竣工备案时,应一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其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未达到核定绿地面积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按实际缺少绿地面积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或未缴纳绿化补偿费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补缴绿化补偿费。

  第七条 对于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八条 市园林处应加强对娄底中心城区工程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督察管理。对未经审批或未按审批执行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责令其报批或整改,未按批准要求移植、砍伐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或未经批准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损毁园林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对临时占用新建居住绿地和规划绿地在工程验收时仍未恢复的,方可收取绿化补偿费;对在2005年4月29日后报建,2010年8月9日以后验收的工程,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50%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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