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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娄底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25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9〕169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娄底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函》(湘价函〔2010〕9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娄底市风景园林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园林处)负责娄底中心城区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缴工作。市财政、物价、城管、建设、规划、房产、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缴工作。

  第三条 因故意或其他原因未经批准造成城市规划区内原有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损毁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绿化赔偿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绿化补偿费:

  (一)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6个月至2年的;

  (二)经批准因故减少现有绿地或减少规划绿地的;

  (三)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因故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执收范围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规划绿地及园林绿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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