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行农产品流通标准化。鼓励试点项目承办单位积极采用农产品流通标准,开展农产品预冷、分级、包装、标签、储运等流通标准实施工作。同时,积极参与农产品流通标准的修改制定工作,促进农产品流通标准化、品牌化,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保障农产品流通安全。
五、项目建设内容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重点支持冷链系统、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系统、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等准公益设施以及交易棚(厅)、仓储物流、加工配送、分拣包装、场地硬化等经营性设施的建设和升级改造等。
(二)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重点支持开展“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实施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加工配送中心、快速检测体系等项目建设。
(三)农产品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支持建设改造农产品冷链系统、快速检测和仓储设施等。
(四)县乡农贸市场。重点支持冷链、仓储、交易棚(厅)、封闭式交易大厅及配套设施、废弃物处理、结算、监控等项目建设,支持农产品退路进场和开展农改超项目建设。
六、实施步骤
(一)完善方案。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33号)和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指导意见、农超对接指导意见的要求,指导我市各单位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开展农产品流通综合试点的具体实施方案,搞好试点项目规划,确定试点目标,落实确保试点顺利推进的工作措施。
(二)推荐项目。严格按照国家部委关于开展综合试点指导意见,规划试点项目建设重点,市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对项目承办企业条件及实施项目内容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审核。
(三)对经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审核后的项目,将其承办单位名称、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期限等信息及时在媒体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组织实施。按照“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类指导,重点实施;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开展试点。
1.落实建设标准,加强业务指导。加强对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明确项目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
2.明确目标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与市试点工作办公室就推进试点项目建设、完善现代流通模式、推进农产品流通标准化等内容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