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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施工人。

  第二十七条 装修人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对装修人或施工人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人应当出具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施工人在房屋装饰装修竣工时,应向装修人交付施工图纸。

  施工人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装修人提交产品合格证明、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条 装修人委托施工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施工人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三十一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房屋装饰装修规范和标准。

  第三十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附属物必须实施白蚁防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所建商品房的预(销)售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出具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非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所建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机构出具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白蚁防治分为白蚁预防和白蚁灭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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