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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与房屋安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有权要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实施涉及房屋安全行为的单位、个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排除危险。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房屋结构改造行为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改造前向市或者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备案:

  (一)拆除或者部分拆除房屋柱、梁、板、承重墙体的;

  (二)在柱、梁、楼板上开设洞口或者扩大原有洞口尺寸的;

  (三)在承重墙体上增开、扩大门、窗、洞口或者变更位置的;

  (四)增大荷载,超出房屋原设计承载力的;

  (五)在建成房屋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的;

  (六)拆改房屋中具有消防、抗震、防雷功能等设施设备的。

  以上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结构改造备案申请;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确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

  (四)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房屋结构改造设计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方案;

  (五)申请人与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改造合同。

  房屋使用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改造的书面材料。

  第八条 市、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施工者应当按照施工设计实施结构改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能提供施工设计的,施工者不得施工。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施工者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备案受理通知书和施工设计。

  第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或者其他房屋管理单位,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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