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紧做好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该法不一致的,都应修改或废止。市局将在市政府统一组织下,对涉及工商职权的地方规章和市局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及时予以废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抓紧组织力量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整个清理工作于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
《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无法定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内设机构、直属分局和工商所(分局)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协会等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不得行使执法权限。要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作出了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大力强化程序意识,严格遵守程序规定。除非情况紧急并确有需要的,不得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严格遵守查封、扣押的期限规定,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在查封、扣押期间,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要准确把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立法精神和有关规定,及时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当事人在催告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做到既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