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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三)开展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是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州(地、市)、县(市、行委)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对各自防灾预案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的同时,要加强对乡(镇)隐患排查的督促指导。省国土资源厅要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排查与动态巡查工作,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并可根据需要组织专业核查队伍进驻重点县。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水利、建设、交通、铁路、教育、卫生、旅游等主管部门和黄河上游等流域水电工程管理及建设部门,做好各自领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工作。

  二、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四)完善监测预报网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构建国土、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警联动机制。各州(地、市)及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县要全面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气象、水利、国土部门要加密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施的安装,并指定专人负责监测设施的维护。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与“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测预警能力。

  (五)加强预警预报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全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国土、气象、水利、通信管理等部门要积极协调各电信运营商做好预警信息全网免费发布及绿色通道机制。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注重预警信息的有效性,及时向群众通报灾害预警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防灾责任人。

  (六)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民政、气象、国土资源和水利部门建立统一的信息员制度,加强群测群防网络人员动态管理工作,凡有人员变动的要及时更新,并予以公布,确保更新后的人员到岗、到位、到点。国土资源、水利、气象、教育、民政等部门和组织部门负责支持指导建设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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