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工商部门办理纳税人工商注册、注销时,应协助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注册、注销手续。
(九)人民银行在履行国库职能的过程中,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税款入库过程中发生的故障和问题,进一步加快税款入库速度。同时,及时查究处理各级国库经收处和其他征收机关拖延或不缴所收款项的行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十)银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协助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账户查询、冻结以及款项划缴工作。
(十一)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安排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对综合治税工作的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评估和“三个文明”考核范围,内容为:
(一)相关部门、单位涉税信息提供及协助查询情况;
(二)受托代征部门、单位的税款代征情况,相关单位履行协助征税情况;
(三)相关部门、单位履行综合治税职责情况;
(四)相关部门、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五)税务机关利用综合治税成果的情况;
(六)应纳入考核内容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市税收综治办应加强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日常动态检查和考核,不定期下发工作情况通报(简讯),推动全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各有关部门应按时保质完成市税收综治办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搪塞。
第二十一条 对在综合治税工作中高度重视,成绩突出的单位,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综合治税组织机构不健全、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市税收综治办提供涉税信息、提供虚假涉税信息;或对市税收综治办交办的其他工作配合不力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受托代征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依法处理;以上行为造成税款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综合治税工作办法,报市税收综治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