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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四)交通运输部门提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营运车船等涉税信息。

  (十五)审计部门提供:涉税审计、涉税审计结论、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审计发现的涉税线索等涉税信息。

  (十六)商务部门提供:再生资源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典当行业、拍卖行业的许可证发放信息,酒类经营备案登记信息以及生猪屠宰管理信息,家电下乡销售点信息,家电以旧换新销售点信息,涉外企业开设、关停等涉税信息。

  (十七)人民银行提供:账户开户许可、冻结、注销等涉税信息。

  (十八)人民法院提供:企业申请破产受理信息,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信息等涉税信息。

第四章 委托代征及协助征收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对下列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和协助征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和协助。

  (一)从事车辆社会营运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交通部门代征。

  (二)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税收,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征收。

  (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房产转让时应当缴纳的税收,由房产管理部门协助征收。

  (四)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由房产管理部门、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协助征收。

  (五)各集贸市场内的零散税收,可委托市场管理部门代征。

  (六)边远乡镇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收,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代征。

  (七)其他零星分散的税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实行协助征收或委托代征。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法规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征收及代征行为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定期进行代征业务、税收票证等知识的辅导、培训,并安排专人加强对代征税款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协助征收及受托代征的有关部门、单位应遵守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受托代征的部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解缴税款,不得延压。

  第十五条 对协助征收及受托代征的部门、单位可根据相关规定支付协助征收经费或委托代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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