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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负责审定综合治税工作的相关制度,建立综合治税工作长效机制;

  (二)综合协调成员单位综合治税工作关系,组织、指导综合治税工作;

  (三)督查考核综合治税工作。

  第六条 市税收综治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相关涉税信息的收集、传递;

  (二)负责各单位履行综合治税职责情况的督查督办;

  (三)负责制定综合治税工作具体相关制度;

  (四)负责对各单位履行综合治税职责情况的考核;

  (五)指导参与税收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

  (六)协调处理综合治税工作各类问题;

  (七)完成领导小组下达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例会,根据每个时期出现的情况可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全市综合治税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协调处理各类重大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第八条 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应成立相应的综合治税工作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协调处理辖区综合治税工作事宜。其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各级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社会有关各方参与综合治税工作,并对各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各级税务机关应为地方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综合治税工作提供政策宣传和业务支持;各相关单位(镇、街道办综合治税机构)和个人是综合治税的主体,应树立大局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协助做好综合治税工作。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市税收综治办传递相关涉税信息或为税务机关查询有关涉税信息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提供的有关涉税资料只作为税收管理的参考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涉税信息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以政府信息网络为依托建立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规范涉税信息交换的格式、标准和时限,组织有关单位实现涉税相关信息的共享,平台建立以前,采取手工报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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