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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政发〔20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娄底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税收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推进我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治税工作是指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按源头控管、方便征管的原则,以社会监督、信息共享、委托代征等方式,建立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信息共享、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特征和基本内涵的治税工作新机制。

  第三条 综合治税的工作旨在解决税务部门单一治税,社会涉税信息不对称,税源控管特别是部分行业、部分税种税源控管难以到位等问题,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建立起适应社会经济新形势需要的治税工作机制,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成立娄底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政府金融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及其他负有综合治税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税收综治办),办公地点设市政府金融办,由市政府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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