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政发〔20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娄底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娄底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条例》和《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比较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供人们游览、观赏、休闲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科学文化价值的山河、湖泊、特殊地质地貌、林木植被、野生动物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历史遗址、革命纪念地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
第三条 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风景名胜区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风景名胜区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发展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力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