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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要切实提高行政效能,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顺利实施。规划部门应当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选址及相关手续;发改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有关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用地预审等手续;环保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环评文件的批复手续;林业部门应当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内林地征收的相关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施工报建审批手续。对于无正当理由超出办结时限的部门予以问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一是加大政府投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投入确保资金按政策及时足额到位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责任,是政府财政公共支出的重要内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自2011年起,凡挂牌出让的商品房开发用地,直接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并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中优先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二是大力推进廉租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租售并举、共有产权模式;充分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资本金注入、税费优惠等政策,吸引机构投资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社会投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建立社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权益转让、投资回收机制,对社会投资者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约定经营期满后,允许上市交易或政府回购。三是积极争取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作用。四是积极争取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公司对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支持,充分发挥政府融资平台作用,积极引导金融资本、民间资本投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四)加大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力度。自本意见公布实施之日起,凡挂牌出让的商品房用地项目,按照项目中住房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保障性住房,其中,配建廉租住房不小于2%、公共租赁住房不小于3%。开发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含5万平方米)的项目必须要在开发项目上配建;对建筑面积低于5万平方米的项目原则上要求就地配建,但情况特殊不宜配建的项目,报经当地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异地配建。异地配建可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也可按应配建建筑面积与当地住房平均建设成本计算确定配建资金,由开发商出资,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当地住房平均建设成本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定期测算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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