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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娄政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和《湖南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市、州政府绩效考核评估指标〉的通知》(湘绩发〔20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为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统计、审计、物价、地税、人社、房地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要按照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各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思路,确定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按照“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原则,加快建立我市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通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对全市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城镇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分层次、多渠道实施保障,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
  保基本,就是保障基本住房需求。通过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场、中央(省)下放煤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通过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结合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并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
  促公平,就是确保保障性住房资源分配公平。结合政府保障能力和住房保障需求,合理设定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做到起点公平;坚持公开公平原则,保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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