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注重加强行政调解。研究落实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措施,制定行政调解工作指导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有人员负责行政调解工作。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接机制,增强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省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十三)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认真总结推广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经验,积极扩大试点范围,2012年在每个设区市选择一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继续深化与法院、信访部门的良性互动,保障司法和行政的和谐。(省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五、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十四)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规范党政机关参与民事经济活动,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工作机构和机制。(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十五)加强行政执法的备案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建立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尚未建立的,应当在2012年底以前建立。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逐步建立个案投诉处理机制,加强个案监督。(省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十六)严格问责问效。加强效能建设,治庸治懒治散,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严格追究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省监察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六、提升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能力
(十七)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重点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坚持各级政府常务会议和政府各部门局(办、委)会议学法;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等制度,提高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十八)加强示范县培育。结合各地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县的特点和工作实际,深化创建措施,巩固创建成果,不断提升创建水平,召开经验交流会,发挥示范作用。(省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十九)推行法制员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从现有工作岗位上的执法人员中,挑选道德品质好、法律素质较高的执法人员作为法制员,赋予其在一线执法活动、案件办理中的审核把关、监督指导职责。将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深度融合在一起。在执法队伍的干部提拔中应当优先选拔使用法制员。(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务员局牵头,省公安厅配合,有关部门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