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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的通知


  2.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省环保厅、福建保监局负责)

  八、健全法制和标准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一)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推动出台《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组织制定《福建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福建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福建省节约用水条例》、《城市服务业污染防治办法》、《福建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抓紧研究制定废旧家电、废旧电子、废旧电池、建筑废物等资源回收利用的地方性规章制度。(省环保厅、省经贸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

  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扩大标准覆盖面,提高准入门槛。制定地方车用柴油第四阶段标准,以及机动车工况法和遥感法检测排放标准。(省质监局、省经贸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省环保厅负责)

  2.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3.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

  1.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省环保厅负责)

  2.强化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重点企业名单。(省环保厅负责)

  3.列入国、省控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积极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委托第三方管理,推动数据联网共享。(省环保厅负责)

  4.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城市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及省建设资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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