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省环保厅、福建保监局负责)
八、健全法制和标准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一)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
节约能源法、环保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推动出台《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组织制定《福建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福建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福建省节约用水条例》、《城市服务业污染防治办法》、《福建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抓紧研究制定废旧家电、废旧电子、废旧电池、建筑废物等资源回收利用的地方性规章制度。(省环保厅、省经贸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
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扩大标准覆盖面,提高准入门槛。制定地方车用柴油第四阶段标准,以及机动车工况法和遥感法检测排放标准。(省质监局、省经贸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省环保厅负责)
2.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3.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
1.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省环保厅负责)
2.强化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重点企业名单。(省环保厅负责)
3.列入国、省控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积极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委托第三方管理,推动数据联网共享。(省环保厅负责)
4.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城市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及省建设资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