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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的通知

  3.加强环保重点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积极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烟气脱硫、电袋复合除尘、高效节能电除尘、有机废气净化、废水污染防治和城镇生活垃圾焚烧炉等装备。(省环保厅、省经贸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4.加快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和产品推广应用,加快推广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的节能环保型建材产品以及再生资源制品。(省经贸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5.加强与国际组织、政府间双边、多边以及民间渠道在节能环保领域的国际合作和交流,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省经贸委、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外经贸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七、完善经济政策,发挥导向作用

  (一)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1.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福建电监办等有关部门)

  2.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限额执行情况核查,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福建电监办等有关部门)

  3.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按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福建电监办等有关部门)

  4.严格落实脱硫电价政策以及钢铁烧结机和玻璃炉窑差别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适时落实脱硝电价政策。(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环保厅、福建电监办等有关部门)

  5.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积极利用水费、电费等收费平台,改进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二)完善财政激励政策。

  1.积极组织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节能减排财政奖励要求的示范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2.省级财政建立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示范工程建设、重点技术开发、重大项目实施、公共信息服务、节能减排能力建设、表彰奖励先进等。调整优化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加大对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支持。继续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政策和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政策,采取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的办法,加大财政节能奖励幅度,奖励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重点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平台建设、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项目和大宗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省经贸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负责)

  3.推行政府绿色采购,落实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环保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企业,依法抵免企业所得税;落实国家对节能服务产业的税收扶持政策。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

  (四)强化金融支持力度。

  1.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探索适合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研究建立有利于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融资机制和信用担保体系。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环保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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