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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的通知


  2.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贸委负责)

  3.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4.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省经贸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负责)

  (八)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1.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完成办公建筑节能改造200万平方米,实现办公区高效光源使用率100%,其中LED灯等半导体光源使用率10%,完成50个绿色数据中心节能改造,实施办公区用水器具改造,实现节水器具使用率80%。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创建100家示范单位。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行用车油耗定额管理,逐步提高新购公务用车中节能型和新能源汽车的比例。推广节能型灶具,使用率90%以上,推广太阳能生活热水项目100个,推广节能型插座40万个。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能耗监督管理工作平台,实现公共机构能耗监测、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等信息化管理。(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2.支持军队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驻闽部队、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减排

  (一)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

  组织实施《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1.编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鼓励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执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实施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清洁生产推行方案。依法对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促使企业制定和实施切实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省经贸委、省环保厅负责)

  2.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省农业厅、省经贸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外经贸厅、省环保厅负责)

  3.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支持高、中费方案的实施,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省经贸委、省环保厅负责)

  (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推动“禁实”向县区和重点乡镇发展,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负责)

  (四)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

  1.加快推进“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实现再生金属、橡胶、塑料等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2.大力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办公用品等再制造,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推动再制造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省经贸委负责)

  3.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负责)

  (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

  1.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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