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严格执行节能50%的建筑节能标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3.推动既有公共建筑开展以节电为主的节能改造。鼓励采用蓄冷、蓄热空调及冷热电联供技术,中央空调系统风机水泵采用变频调速技术,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建设一批节能型建筑示范项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
4.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5.实行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6.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7.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支持节能新型建材产业化,全面淘汰粘土类墙体材料。继续推广散装水泥。(省经贸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五)推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1.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优化物流组织模式,促进甩挂运输发展。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突出公交公益性定位,中心城市要优化公交和出租车运输组织和管理。开展机场、码头、车站节能改造。(省交通运输厅、南昌铁路局、民航福建监管局、民航厦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
2.加快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省环保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南昌铁路局、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在有条件的重点城市和地区逐步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省环保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
4.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省环保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
5.实施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在城市公交、出租车、中短途客运推广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车辆。(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贸委负责)
6.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交通运输的研发应用。(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
1.充分发挥农村可再生能源优势,发展户用沼气,推广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到2015年实现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数量80万户(折合)。(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2.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3.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扶持推广生物质秸秆气化炉、节能烤烟房、节能炒茶灶、节能砖瓦窑;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节能型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省农业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贸委负责)
4.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或实现生态种养,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七)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
1.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省经贸委、省旅游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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