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福建海关、厦门海关等部门负责)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分年度制订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目标,将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区。(省经贸委负责)
2.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3.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新上投资项目,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暂停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负责)
4.统筹支持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
(三)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1.严格落实《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厅负责)
2.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外经贸厅、省信息化局、省财政厅负责)
3.对重点排污行业实行全行业排污总量控制。(省环保厅牵头负责)
4.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负责)
(四)调整能源结构。
合理控制煤炭开发规模和强度,优化煤电布局。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进宁德核电站一期、二期和福清核电站建设。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积极发展风电,推进陆上风电的规模化开发和管理,启动海上风电示范项目开发。因地制宜建设垃圾焚烧等规模化生物质发电项目。稳步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潮汐电站等其他可再生能源。(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福建电监办、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煤监局、省安监局负责)
(五)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到2015年,第三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分别提高到42%和1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加大力度,实施重点工程
(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
加快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工程,以及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
1.大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加大管网配套力度,完善雨污分流系统,加快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再生水回用工作,规范污泥处理处置,确保2015年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3%以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
2.实施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和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工程,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全过程综合治理减排工程,以及燃煤电厂、钢铁、水泥、玻璃等行业脱硫脱硝工程。(省环保厅、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省农业厅、福建电监办、省财政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