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的通知
(闽政办〔2012〕28号)
省直有关单位:
《贯彻落实〈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以下简称《部门分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闽政〔2011〕95 号)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狠抓落实。要根据《部门分工》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和细化,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部门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汇总进展情况。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贸委)要认真做好综合协调工作,按年度将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汇总报省政府,并适时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一二年三月三日
贯彻落实《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
一、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一)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
1.合理分解各地区节能目标。(省经贸委负责。只明确一个部门的,其他有关部门配合,不一一列出,下同)
2.合理分解各地区减排指标。(省环保厅负责)
3.合理分解各行业节能目标任务。(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1.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省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完善减排统计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省环保厅负责)
3.加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4.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省经贸委、省环保厅负责)
5.继续做好全省和各设区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通报工作。(省统计局、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继续做好全省和各设区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通报工作。(省环保厅负责)
(三)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1.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厅负责)
2.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厅负责)
3.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省经贸委、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控制增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一)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1.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负责)
2.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