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20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1年,我市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明显加强,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逐步建立起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水平,进一步增强全市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经济社会发展安全保障能力。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工矿商贸、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企业中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2013年底前,全市规模以上企业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最低以上标准;2015年底前,全市规模以下企业按照《基本规范》和各行业规范标准,结合《合肥市企业安全生产ABC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合安〔2009〕5号)要求,在2015年底前达到A类以上标准。其中:
(一)非煤矿山领域。2012年底前,所有矿山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大中型矿山力争达到二级以上标准。
(二)危险化学品领域。2012年底前,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达到安全生产化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70%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生产的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力争达到二级以上标准。
(三)烟花爆竹领域。2012年底前,50%的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
(四)其他工矿行业企业。2012年底前,60%的机械、轻工、冶金、有色、建材、纺织、电力、民爆等行业规模以上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
(五)交通运输、建筑、商贸旅游等行业领域。2012年底前,40%的规模以上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