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应当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调整。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联合审查意见进行完善。
第十二条 交通影响评价单位在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中弄虚作假的,按照资质、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交通影响评价的评审专家在评审中故意影响评价结果,导致评价失实的,不再列入专家库。
第十三条 其他区域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
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程(试行)》,确保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与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有效衔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须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项目。
二、工作步骤
(一)对于符合《办法》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项目,在局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题审查会中,明确该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开展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规划分局按照会议要求通知申请单位。
(二)申请单位在委托相关机构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方案的同时,须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题审查会的要求,委托符合《办法》规定的编制机构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三)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申请单位须书面报规划分局。
(四)规划分局应当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对于初审不合格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规划分局应当告知申请单位修改完善;对于初审合格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规划分局应当报市局详规处,提请进行专家评审。
(五)交通影响评价的专家评审工作,以专家评审会的形式进行组织。
(六)专家评审会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由局详规处组织召开,形成专家审查意见。涉及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的,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局技委会暨专家评审会,由局秘书处组织召开,形成专家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