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阶段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1.一类地区(小白楼、西站、天钢柳林、文化中心等地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类建设项目;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办公、服务类建设项目。
2.二类地区(中环线以内一类地区除外)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类建设项目;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办公、服务类建设项目。
3.三类地区(中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一类地区除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类建设项目;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办公、服务类建设项目。
4.四类地区(外环线以外,环城四区行政辖区以内)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类建设项目;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办公、服务类建设项目。
5.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大于等于100个的医院、场馆、园林类建设项目。
6.外环线以内单独报建的新建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项目(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的除外)。
7.客货运场站、加油站、停车设施等交通类建设项目。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是规划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乙级以上,具有交通规划专业知识,并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人以上的单位,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本市承担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取得《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资格证书》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本市承担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应当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涉及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的,应当分别由两家编制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阶段,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八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应当符合《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实行专家评审制度。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交通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交通、交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合审查意见。重大项目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家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