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程(试行)》业经2011年7月25日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好这两个文件,确保交通影响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方案》,一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2.《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程(试行)》(略)
3.《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4.《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附件1
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城市土地开发利用与城市交通持续协调发展,科学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行政辖区范围内(不含滨海新区功能区)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并负责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行政辖区范围内(不含滨海新区功能区)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工作。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一)控规修改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1.规划用地性质调整为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体育场馆用地,医院用地,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客货运场站、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用地的。
2.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规划容积率提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