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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11年6月9日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保障城市设计实施,规范城市设计导则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导则的制定和实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设计导则,是指结合城市设计方案,与土地细分导则相适应,对整体风格、空间意向、街道、开放空间、建筑和其他要素提出控制要求的行政措施。
  第四条 建设项目规划行政审批,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设计导则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区县城市设计导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城市设计导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 编制城市设计导则,应当委托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并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 城市设计导则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规划经费。
  第八条 城市设计导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街道设计导则,对建筑退线、建筑贴线率、建筑主立面及入口门厅位置、机动车出入口位置等控制要素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二)开放空间设计导则,明确各类城市绿地和广场的性质,提出规划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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