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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体规〔2010〕1号)


各市体育局,南京体育学院,各直属训练单位: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09]63号)精神,现将《江苏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江苏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运动员运动技术水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09]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运动员在国际国内各项正式比赛中运动成绩达到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技术等级标准》和《省体育局关于深化教体结合进一步规范运动员等级审批工作的通知》(苏体综[2008]4号)确定的比赛范围及要求者将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三条 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期限进行。

第二章 审批权

  第四条 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称号,由国家体育总局各项目运动中心负责审核,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审批和授予。省体育局负责申请材料的初审和上报。

  第五条 一级运动员称号由省体育局负责审批和授予。

  各省辖市体育局和各有关单位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核和上报。

  第六条 省体育局授权各省辖市体育局审批和授予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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