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体育局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体规〔2011〕3号)
各市体育局、南京体育学院、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110号),加强对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体育产业基地)建设的规划与管理,充分发挥产业基地的集聚效应、规模效应和示范作用,不断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做大做强我省体育产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是指经江苏省体育局命名的,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有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的地区,在相关业态形成一定规模的区域,或在体育产业某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内从事与体育相关的经济活动的各类单位,包括体育组织管理活动、体育健身休闲、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培训服务、体育用品产销、体育场馆服务、体育中介服务以及体育康复、体育传媒等。
第四条 体育产业基地包括三种类型:一是以地区[县(市、区)]为单位,涉及体育产业众多领域的综合类体育产业基地(江苏省体育产业特色城市);二是以区域为单位,涉及体育产业相关领域的特色类体育产业基地(江苏省体育产业集聚区);三是以体育产业某一领域中的知名单位为主
体的体育产业示范单位。
第五条 体育产业基地原则上每年申报、评选一次。
第六条 省体育局负责体育产业基地的认定、审批、管理和宏观指导工作。各市体育局负责体育产业基地申报预审工作,并协助省体育局对其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省体育局对认定的体育产业基地予以授牌,并在新闻宣传、信息服务和市场拓展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在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方面视评审情况适当安排。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综合类体育产业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