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国和省级农机社会化服务示范建设活动的通知

  二、建设要求
  (一)建立运行机制。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维修和农机大户的示范点总体上实行各级共建、地方主抓、协同推进的建设机制。农业部主要负责建设的总体布局和指导,省农机局负责建设的组织和指导,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的具体实施。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建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精神,实行政府支持、市场引导、项目带动、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
  (二)争取建设投入。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将现有农机化扶持政策和各渠道项目、资金、技术等优先向示范点倾斜;要积极争取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及金融机构的支持,保障示范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的优惠措施,广泛吸收社会资金投入。
  (三)发挥示范作用。将示范建设与农机化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在新技术推广、创建平安农机、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充分发挥示范点的作用,建成技术的先行点、机制的创新点、经营管理的样板点,引导带动服务组织的发展。
  三、宣传推广
  (一)组织报审方法。请各市农机主管部门按分配名额组织申报,填写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点申报表(见附件2)、农机大户示范点申报表(见附件3)和农机维修示范点申报表(见附件4),于2010年3月8日前将纸质和电子版材料报送省局农机管理处。
  (二)示范建设期限。全国及省级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和农机维修的示范点由各地农机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省局审核后确定全国和省级示范点,全国示范点按农业部相关要求推荐上报,由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审定,示范期限为2010年至2012年。
  (三)总结推广经验。在建设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和总结新经验,为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提供新思路,探索新机制。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组织示范点定期报送年度的生产经营状况,完成农业部和省级安排的农机化信息采集任务,及时反映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强对示范建设成效的宣传推广,扩大影响,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联系人:顾燕,陆桂良,电话:025-83275265、83275277、83275267(传真),E-Mail:njjglc@126.com。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1:
  名额分配表

单 位

农机专业合作社

示范点

农机大户

示范点

农机维修

示范点

南 京

2

2

1

无 锡

2

2

2

徐 州

2

3

2

常 州

3

2

2

苏 州

3

2

2

南 通

2

3

2

连云港

2

3

2

淮 安

2

3

1

盐 城

3

2

2

扬 州

3

2

1

镇 江

2

2

1

泰 州

2

2

1

宿 迁

2

2

1

合 计

30

30

20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