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要求
(一)建立运行机制。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维修和农机大户的示范点总体上实行各级共建、地方主抓、协同推进的建设机制。农业部主要负责建设的总体布局和指导,省农机局负责建设的组织和指导,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的具体实施。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建设要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精神,实行政府支持、市场引导、项目带动、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
(二)争取建设投入。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将现有农机化扶持政策和各渠道项目、资金、技术等优先向示范点倾斜;要积极争取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及金融机构的支持,保障示范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的优惠措施,广泛吸收社会资金投入。
(三)发挥示范作用。将示范建设与农机化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在新技术推广、创建平安农机、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充分发挥示范点的作用,建成技术的先行点、机制的创新点、经营管理的样板点,引导带动服务组织的发展。
三、宣传推广
(一)组织报审方法。请各市农机主管部门按分配名额组织申报,填写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点申报表(见附件2)、农机大户示范点申报表(见附件3)和农机维修示范点申报表(见附件4),于2010年3月8日前将纸质和电子版材料报送省局农机管理处。
(二)示范建设期限。全国及省级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和农机维修的示范点由各地农机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省局审核后确定全国和省级示范点,全国示范点按农业部相关要求推荐上报,由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审定,示范期限为2010年至2012年。
(三)总结推广经验。在建设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和总结新经验,为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提供新思路,探索新机制。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组织示范点定期报送年度的生产经营状况,完成农业部和省级安排的农机化信息采集任务,及时反映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强对示范建设成效的宣传推广,扩大影响,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联系人:顾燕,陆桂良,电话:025-83275265、83275277、83275267(传真),E-Mail:njjglc@126.com。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1:
名额分配表
单 位
| 农机专业合作社
示范点
| 农机大户
示范点
| 农机维修
示范点
|
南 京
| 2
| 2
| 1
|
无 锡
| 2
| 2
| 2
|
徐 州
| 2
| 3
| 2
|
常 州
| 3
| 2
| 2
|
苏 州
| 3
| 2
| 2
|
南 通
| 2
| 3
| 2
|
连云港
| 2
| 3
| 2
|
淮 安
| 2
| 3
| 1
|
盐 城
| 3
| 2
| 2
|
扬 州
| 3
| 2
| 1
|
镇 江
| 2
| 2
| 1
|
泰 州
| 2
| 2
| 1
|
宿 迁
| 2
| 2
| 1
|
合 计
| 30
| 30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