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国和省级农机社会化服务示范建设活动的通知
(苏农机管〔2010〕9号)
各市农机局:
为进一步促进和引导农机服务组织规范化建设和社会化服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农业部发出了《
关于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示范建设活动的通知》(农办机〔2010〕8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示范建设活动,拟建设200个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点、200个农机大户示范点和100个农机维修示范点。根据农业部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机合作组织发展实际,同时开展省级示范建设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点和农机维修示范点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机服务经营实体。农机大户示范点必须是诚实守信、无不良投诉记录的农机户。
(一)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点基本条件
比照《江苏省星级农机专业合作社评比办法(试行)》规定的“三星”以上条件执行。
1.规模较大。入社成员数量较多,大中型机具保有量较多,全年作业面积较大,机具配套,服务内容广泛,在当地农业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
2.管理规范。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具有固定场所,组织健全、制度完善、产权清晰、管理民主、运行规范,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
3.经营有效。近几年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应用效果明显,生产带动能力强,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为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出了积极贡献。
4.特色明显。机具配套适合当地农业生产需要,服务内容、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具有区域代表性,在当地生产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5.遵纪守法。合法经营,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按规定进行登记、年检,参加培训,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二)农机大户示范点基本条件
近三年获得省辖市以上的明星、先进等农机大户称号的优先推荐。
1.实力较强。机具数量较多且配套,年度作业面积大,是当地经营农机实力较强的代表。
2.技能较高。积极参加培训,取得相关资质,注重操作技能和经营水平的提高,推广农机化新技术的能力强。
3.业务稳定。年作业量稳步增加,作业区域稳定、信誉良好,服务受到好评。
4.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按规定进行登记、年检,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三)农机维修示范点基本条件
1.资质有效。依法取得了三级以上综合性农机维修点资质,且在有效期内;具有一定数量的农机维修设备、设施条件和维修技术工人。
2.管理规范。具有规范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农机维修管理的相关规定,按期开展相关登记和年检,无重大安全事故和质量投诉。
3.绩效明显。近年来,开展农机维修服务的对象和范围较广,维修服务及时有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为区域内农业机械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做出了积极贡献。
4.示范性强。开展农机维修服务的项目、内容及组织经营方式具有区域代表性,适合当地农业生产和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在落实农机维修管理和应用农机维修技术等方面有示范带动作用。
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点、农机大户示范点和农机维修示范点各市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