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徐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
(徐商财〔2011〕434号)
各区财政局、商务局(三外办),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经发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商务领域健康稳定发展,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规范资金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调整专项资金结构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2012)》(苏财工贸[2010]43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规[2010]40号),市财政局、商务局制定下发了《徐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管理办法》(徐财规[2011]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随着欧、美债务危机进一步加深,广大中小外贸企业资金短缺问题日益严重,为帮助我市中小外贸企业摆脱困境,维护社会稳定,扩大就业,根据国家支持微型、小型企业金融、财税政策措施相关精神,结合省内其他城市办法,经研究决定对原《管理办法》中支持项目及标准部分作如下补充规定:
1、支持外贸企业积极面向国际市场的自主品牌建设。对新获得省、市级重点培育和发展的知名出口品牌的企业,每一品牌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省级品牌奖励20万元,市级品牌奖励10万元。
2、支持出口企业结构调整。出口企业研发符合《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10]107号)等文件规定的,机电、轻纺及其他传统行业出口企业技术改造符合《江苏省主要行业重点技术进步项目导向目录》、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对确已带动企业产品结构改善的研发、技改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额20%、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省已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此类项目补助从上报省项目中筛选。
3、鼓励中小外经贸企业稳定生产,积极扩大就业。对安排就业职工10人以上,200人以下上年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微小外贸企业,视资金量给予适当的奖励。
4、扶持对外实际投资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相关项目,具体标准为:(1)在境外新设或并购生产加工企业、科研开发企业、按中方实际投入的3%以内给予补助。(2)在境外新设或并购资源开发项目、境外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收购境外知名品牌和研发中心(机构)按中方实际投入的5%以内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