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关于禁止乱吐乱扔杂物的通告
(2012年3月)
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市人民共同努力下,贵阳市于2011年12月20日同时喜获“全国文明城市”和“全国卫生城市”荣誉称号。为进一步巩固贵阳市“创文”、“创卫”成果,使贵阳市保持良好市容市貌,现将禁止乱吐乱扔杂物通告如下:
一、2012年4月初至5月底,市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进行为期2个月的宣传,广泛告知全市干部职工、市民群众,在行路和驾驶、乘坐机动车时做文明人、行文明路,努力为巩固“创文”、“创卫”成果营造氛围。在2个月的宣传期间,公共交通、城市管理部门发现行人和驾驶员及乘客有违规违法行为,将进行提醒和劝导,不进行处罚。
二、2012年6月1日起,市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长期持久开展禁止乱吐乱扔杂物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组织协调,由市文明办、市城管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专门对行人和驾驶员及乘客乱吐乱扔杂物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整治。
1、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对机动车驾驶员及乘客乱吐乱扔杂物进行现场查纠和监控监拍,全面做好取证工作,并依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
《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第
七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元罚款,并处违法记分1分:(一)向车外抛撒物品的;(二)在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上乘坐车辆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四)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或者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五)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2、市城管局负责对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及乘客乱吐乱扔杂物进行现场查纠和监控监拍,全面做好取证工作,并依照有关城市管理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二)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三)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