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湿地保护的标准和规定;拟订全州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㈤ 拟订全州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和规定,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全州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㈥ 依法组织、管理和指导陆生野生动物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州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协助做好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自治区级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初审工作。
㈦ 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承担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㈧ 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㈨ 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措施并组织实施;执行林业产业国家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协调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㈩ 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全州森林防火工作的职责;组织、协调、指导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自治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监督管理林业公安队伍;指导全州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和生态补偿制度;编制州本级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监督自治州本级林业资金;管理自治州本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全州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州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对国家、自治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编制全州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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