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组织协调自治州民族、宗教、语言文字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和合作;协调做好民族、宗教、语言文字政策的对外宣传和对外交往等工作;指导宗教界开展对外友好交流活动;协助审核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和宗教爱国人士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十四) 指导、检查民族宗教系统的业务工作。
(十五) 协助宗教团体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及其他事务。
(十六) 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4个内设机构:
㈠ 综合科。
组织协调机关的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组织人事、固定资产、财务、档案、保密、信访、老干、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效能建设等工作;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民族、宗教、语言文字方面的建议、提案等;做好行业应急管理和处置内地涉及自治州少数民族的案(事)件;协调处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事宜;参与拟订自治州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的政策、规划,研究提出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研农村牧区、边境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和做好发达地区与自治州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分配使用和国家给予民族地区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和项目选报工作;负责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申报及日常管理;负责少数民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与分析工作;负责自治州清真食品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使用等工作;负责自治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相关工作,组织参加自治区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协助有关部门审核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和宗教爱国人士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负责少数民族成分的认定工作;负责民族统计及分析工作;组织接待和安排少数民族、宗教人士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㈡ 宗教事务科。
负责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等方面的工作;对有关各宗教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办理各教事务方面的具体意见,依法加强对各宗教有关事务的管理;负责办理有关清真寺、寺庙修建、维修、自养和宗教房产事务,加强对各清真寺、寺庙的管理;参与有关各宗教方面经费的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解决各宗教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反渗透工作;负责宗教信息工作,负责处理与宗教事务相关的来信来访事宜;负责管理宗教外事工作,组织实施朝觐工作;做好制止零散朝觐工作;拟订培训宗教教职人员的规划、计划;负责提出各宗教教职人员选拔、培养意见;负责经文点的管理工作;协助宗教院校做好招生工作和在校生的培养及毕业分配工作;负责宗教人士的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开展“平安宗教活动场所”的创建、深化提高与“双五好”评选表彰活动;负责组织对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教职人员等的年度检查工作;整理、编撰宗教工作方面的主要文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图书、音像制品和涉及民族宗教政策问题的文章、材料、书刊的审查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