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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2011年度“高等教育质量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述项目:项目1中的国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不必申报,由省教育厅按照有关办法直接资助,其余项目由学校根据自身学科发展需求经申报后由省遴选;项目2-11务必以学科、专业或实验(实践、实习)教学中心为平台整合申报;项目12-13分别申报,其中项目12也可以根据其主要内容归并入专业综合改革类或实践教学类申报。本次批准立项的项目若与教育部“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名称不符但建设内涵一致的则视为教育部该项目的省级立项。

  二、经费保障

  (一)经费资助标准

  2011年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基本标准如下:省级重点学科文科类10万/个、理工类20万/个;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文科类20-30万/个、理工类40-50万/个;国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按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专项资金投入安排;特色专业20万/个;精品开放课程2万/门;双语教学示范课程5万/门;教学团队10万/个;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0万/个;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10万/个;示范性实习、实训基地5万/个;优秀教材2万/种;教改研究与实践项目2万/项;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2万/个,大学生能力竞赛与训练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和示范共享项目经费资助另行确定。

  (二)经费保障方式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由财政专项经费和学校自筹经费共同解决,并按照如下原则进行投入:

  1.省级财政经费为2011年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配套经费,重点支持纳入中央财政支持的地方本专科高校,支持的项目从各高校申报并经省上批准的2010和2011年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建设项目计划中遴选。鼓励高校自筹经费开展其他相关项目建设。

  2.未纳入四川省“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学校须自筹经费开展项目建设,建议学校按照不低于省教育厅规定的项目建设经费标准投入建设经费。

  3.各高校要切实加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投入,项目批准立项后,应确保相应配套经费及时到位,以保证项目按计划实施。

  三、工作程序

  (一)各高校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并参照省财政配套的经费额度(已下达,详见川财教〔2011〕179号)、学校自筹经费额度及项目建设经费标准组织校内遴选申报。

  (二)各高校申报“优势学科”建设项目时,除国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外,其它省级重点学科和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由省教育厅学位办负责受理;除“优势学科”外,其余项目的申报由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受理。

  (三)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高校申报的项目进行统一评审遴选,确定立项建设的“质量工程”项目。

  四、申报要求

  各高校应按照《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质量工程”的意见》(川教〔2011〕149号)文件精神,充分考虑本校实际情况,按照立体式、系列化、集成式的建设思路,全面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本校项目的遴选和申报工作。

  纳入中央财政支持的地方本科高校应以不低于所获省级财政配套额度组合申报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按自筹经费额度组合提出申报申请;未纳入中央财政支持的本科高校应参照学校自筹经费额度及项目建设经费标准组合提出项目申报申请。

  “质量工程”专项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学校正式文件、项目申报表(附件1)、子项目申报表(附件2)和学校联系人信息表(附件3)。自筹经费建设的项目,学校还需提供《预算经费分配通知单》复印件。各校务必于10月25日前将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和电子材料报送我厅高教处、学位办。所有附表均需报送电子表格,请以“××学校××项目”为文件名发往高教处邮箱:scgjzlgc@126.com、学位办邮箱:scxwb001@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高教处 高 波  028-86110643

  学位办 朱道辉  028-86117206

  附件:1.四川省“质量工程”项目申报表

  2.四川省“质量工程”子项目申报表

  3.四川省“质量工程”学校联系人信息表

四川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附件1:
  四川省高等教育“质量工程”项目申报表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所在学校:

     (盖章)           

项目负责人: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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