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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食品抽样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十七条 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抽取的样品,对于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或符合相关检验项目的要求。

  特殊情况下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十八条 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填写相关文书并加盖公章,如实记录相关情况,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十九条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阐明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对仍不接受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条 抽样中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或无法达到抽查方案要求时,抽样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一条 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一条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市场抽样应查验合格证,样品应未开包装,保存保管良好。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委托和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抽样人员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任何人不能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不得利用抽样之机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不得接受企业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组织及个人任何与工作无关的招待。

  第二十四条 抽样人员不得利用抽样之机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及其它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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