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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食品抽样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六条 对于安排的专项监督抽查,开展抽样工作前,组织部门应向承检机构通报抽查工作安排。

  第七条 抽样前应依据拟抽取样品的数量、重量、贮存条件的要求,确定携带的设备、抽样及运输工具。需要冷藏的食品应具备冷藏转运条件,转运过程中携带冷藏箱或使用冰盒、放置冰块的双层保温箱等工具进行抽样,对于需要低温保存的食品,应携带低温保存设备进行抽样。所带抽样设备及工具应清洁卫生,应保持样品原始状态,不受污染、不改变物理状态。

  第八条 抽样前,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任务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抽查方案、抽样方案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第九条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信息,确定企业合法经营,被抽查的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风险监测可在市场上或生产企业原料库、待检区、生产线终端及其他必要地点抽样。

  抽样人员应到抽样现场和被抽查单位人员共同抽取样品,不得由企业人员抽样。

  第十一条 抽样人员应按照实施规范、实施细则、产品标准或抽查方案中规定的抽样部位、抽样数量、抽取方式等要求进行抽样,抽取样品要具有代表性,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抽样前应对抽样现场待抽货物进行现场核实,核实待抽样货物名称、型号、类别、数量、包装等情况是否与抽样方案所要求的抽样信息相符,检样和备查样应一次抽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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