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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食品抽样工作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食品抽样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检验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保证我市食品抽样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市质监局制定了《食品抽样工作规范》,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食品抽样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抽样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包括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简称食品)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等工作中所涉及的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活动。

  第三条 抽样工作应依据事先规定的方案进行抽取,抽样方案可以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或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抽查方案等文件中规定的抽样要求进行抽样,如实施规范和实施细则、抽查方案等文件对抽样没有规定或规定不详,应依据抽查通知书要求由负责抽样单位重新制定抽样方案,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后实施。

  抽样方案原则上应包括抽样依据、抽样方法,抽样及备查样品数量或重量、样品基数或代表批量,抽取地点、抽样方式、抽样时间、抽样工具、抽样单、样品封存方式及地点、储藏条件和运输工具等要求。

  第四条 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员必须无传染病,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抽样人员如是检验机构人员应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工作由专职抽样人员完成,与被抽样企业有利益或亲属关系的抽样人员应回避抽样工作。

  第五条 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抽样的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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