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和复审工作,能提出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三)按时参加标委会工作会议及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认真参加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五)遵守有关行风廉政建设规定;

  (六)按时、按质完成标委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委会在开展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的突出成绩,可适当给予其活动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和委员在标委会年度检查和委员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标委会或委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就标委会及其秘书处或委员在标准化工作中违反行风廉政规定的行为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应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原有标委会按本办法重新登记确认后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津技监局标发〔1991〕1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称:

姓名

 

性别

 

二寸照片

名族

 

出生年月

 

本会职务

 

担任时间

 

技术职称

 

聘任时间

 

工作单位

 

地址

 

邮编

 

职务

 

现从事专业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最高学历、

毕业院校及时间

 

工程师职称证书编号

 

会何种外语及熟悉程度

 

参加何种学术组织及职务

 

参与标准制修订情况及职责

 

工作单位意见:

标委会意见: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