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标〔2011〕408号)
各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结合我市标准化工作实际,特制定《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参照《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委会是由天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从事特定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负责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的技术组织。
第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组建和管理。
第四条 标委会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措施的建议;
(二)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提出本专业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意见与建议;
(三)组织开展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工作;
(四)跟踪和研究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工作状况,提出有关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五)结合本市标准化工作实际,对本专业已颁布各级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对企业制(修)订标准给予指导;
(六)按要求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优秀成果;
(七)按时完成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章 标委会的申请、筹建和成立
第五条 组建标委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涉及专业应为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
(二)技术领域和管理归口明确,与其他标委会无重复、交叉;
(三)具有本专业领域明确的3-5年宣贯、推进、实施标准化工作计划、规划;
(四)具有与推进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相适应的人员队伍;
(五)建立符合条件要求的标委会秘书处。
第六条 承担标委会秘书处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机关法人;
(二)具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