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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60元,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区)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前,已满60周岁并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已经领取原地方新农保政策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县(区)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市政府根据国家、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市、县(区)为统筹单位实行预决算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检查基金的筹集、存储、上解、发放等工作,定期公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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